乙方(承包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址在 的厂房及设备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特签定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承包方式
1、甲方将址在 的厂房及设备按签约时之现状承包给乙方以自己的或乙方另行成立的工商主体的名义自行经营。
2、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所需添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一切开支包括水电费、税费、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各个自然人就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 定金
为保证乙方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人民币。承包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或已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甲方将定金退还乙方,但不支付任何利息。
三、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三年,从2014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hetong.11665.com
四、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承包费由固定承包费及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
1、固定承包费为 万元人民币/年。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提前支付,即乙方应于2010年 月 日起每年度支付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按甲方指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2、利润分成按乙方每年度净利润的10%支付,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承包期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凭证及证明与甲方办理利润分成结算事宜,并将利润分成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按甲方指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1、合同期前,甲方对外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经营。
3、甲方已经就厂房及设备具体情况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乙方对厂房及设备具体情况并无异议;合同期内,乙方应正常维护、维修厂房及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但改建厂房应经甲方同意。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厂房及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5、合同期内,甲方设备自然折旧报废的,设备仍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
6、因乙方原因致甲方对外任何责任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全额予以赔偿。
7、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对外销售合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以查证乙方的盈利情况。
8、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库存的产品均由乙方负责代售,所得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由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收到货款后3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由甲方指定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库存产品明细及代售价格详见附件一。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未予以改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2、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或逾期未支付代售产品货款,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 日未缴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七、 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终止:
1、承包期届满。
2、甲方依约单方终止本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4、合同期内因遇政府拆迁而终止。
5、其他情形。
(二) 合同终止后的清理
1、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15日内将厂房及设备返还甲方。
2、乙方对厂房进行装修或改建的,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3、本合同因遇政府拆迁而终止的,拆迁赔偿及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但因乙方自行添置的设备而获得的赔偿及搬迁费、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自乙方付清定金之日起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2014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李红民区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为对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进行调查和办理,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本所以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本所代表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
2010年8月9日,枣庄市山亭区新汽车站建设工程筹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强行要求将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予以拆迁,指挥部强令“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及时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并且在拆迁期限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等一系列正常经营的行为。
指挥部实施拆迁的依据是“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批准立项”,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枣建住房字(2010)26号)不得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列入计划的项目才可以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列入计划只是办理拆迁审批的前提条件,指挥部将前提条件作为拆迁依据,明显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山亭区物流中心的土地,尚未列入计划,指挥部张贴公告称山亭区汽车站及物流中心项目已经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立项批准,完全是在欺骗和蒙蔽被拆迁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枣庄市山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指挥部”停止拆迁,并给予相应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指挥部”或“拆迁人”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依照上述行政法规应当责令停止拆迁,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有关部门称拟定强制拆除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违法,有关部门若违法强制拆除,主管人员应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在政府不具备拆迁许可手续的前提下,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同意和政府协商拆迁,并积极配合。此种情况下山亭区政府部门仍然决定 “不久强制将你(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拆除,拆完让你们打官司去”。政府的这种态度是极为错误的,依法应当立即杜绝。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之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三令五申,明确叫停违法拆迁,暴力拆迁。而本案中在不具备拆迁审理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除,其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本所以为若执意违法实施,参与人员将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
四、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属于合法。
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以及李成文家人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在投资时,山亭区政府、山亭区建设局、山亭区国土资源局已经为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一切手续,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是合法的,十几年来为山亭区税收、公民生活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在山亭区属于手续相对来讲非常完备的案例。
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
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本所认为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
枣庄市山亭区政府部门部分拆迁人员称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房屋和用地手续不合法完全属于报复心理,请不要助长这些人员“胡乱定性”“乱扣帽子”来胁迫公民、法人拆迁的气焰。
多年来地方政府各级部门一致认可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直到2010年山亭区开始实施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拆迁工作,由于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进行征地两公告、不具备征地拆迁条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不同意拆迁,山亭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部分人员多次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部分人员开始胁迫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竟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属于违法用地,这完全属于对自己的行为开脱责任而违背事实的一面之词,请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未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是违法的,在不具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迁,是不可行的。同时在本案中,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对于政府拆迁审批手续不全表现出较为理解和宽容,对于政府的工作也较为支持,采取和谐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是比较可行的。
望本所提出的以上法律意见,能够避免违法强制拆迁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和谐解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卫洲
2011年5月20日
主题词: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 拆迁 法律意见
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山东省监察厅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员会
[来源:/hetong/fuwu/201407/73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