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2、产品规格为: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hetong.11665.com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日供货量为:月订货量 万箱以内的,第天不低于 万箱,月订货量 万箱的,每天不低于 万箱, 万箱以上的,每天 万箱。
工矿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定作人: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产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计 量 单 位数 量单 价总 金 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定做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时间、: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盖章(签字)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即生效,高于任何的书面口头协议。
定作方
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揽方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
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税号:鉴(公)证意见经办人:监(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华人留学咨询服务站):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 (国家及院校外文名称,本合同以英文填写为依据) 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或美金(usd) ,其中包括 、 等费用。支付方式为 币种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第五条 申请入学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3.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未经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情况下,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服务费 元。(大写)币种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第六条 办理签证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移民局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带领或指导委托人前往移民局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移民局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第七条 其他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服务费中标明。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合同。3.受托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有必要时应和委托人再另外立其他合同。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缴纳学校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合法证明文件(如学校发票)。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如果因为提供虚假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给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服务费 元(大写),币种 。第十五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全部服务费。第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全部服务费。第十八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留服务费 元 (币种)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留服务费 元 (币种)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全部全部服务费。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第二十一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第二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生效及终止条款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第二十六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地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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