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凭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hetong.11665.com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
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报送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贷合同
贷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
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通知编号为____的
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
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间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
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
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
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
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
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
违约通知后的七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
能造成的损失。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于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
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
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
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公章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授权人:
日期:年月日
原告危吉珍诉被告赵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64号
原告危吉珍。
被告赵有华。
原告危吉珍诉被告赵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则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危吉珍诉称,我与赵有华的妻子危吉姣是一个村湾的,关系比较好。2001年8月,赵有华因家庭困难向我借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陆续还了16000元,下欠14000元于2009年1月7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年内还清。到期后,我曾于2011年8月28日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有华及时清偿该债务,后因被告赵有华向我承诺2011年12月还清该款,如到期不能还清14000元,从2011年1月起按2%计算利息,我于2011年9月21日到法院撤诉。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赵有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
被告赵有华未到庭亦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危吉珍与被告赵有华系朋友关系。2001年8月,被告赵有华因家庭困难向原告危吉珍借款30000元,之后陆续还了16000元,下欠14000元,被告赵有华于2009年1月7日向原告危吉珍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年内还清。到期后,原告危吉珍于2011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有华及时清偿该债务,被告赵有华再次向原告危吉珍书面承诺于2011年12月还清该款,如到期不能还清,从2011年1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原告危吉珍遂于2011年9月21日到本院撤回了起诉。逾期后,经原告危吉珍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危吉珍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有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危吉珍的当庭陈述及被告赵有华出具的欠条和承诺书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危吉珍与被告赵有华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赵有华应按承诺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借款,其拖欠不还有失信用。被告赵有华承诺逾期还款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未超出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原告危吉珍要求被告赵有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赵有华偿还危吉珍借款人民币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赵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则义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丽
[来源:https://hetong.11665.com/hetong/jiekuan/201203/59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