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年平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199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俊雄、宋耀红,被告冯年平及委托代理人张静、林执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9月26日签订了一份《新产品开发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盐酸左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的开发工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开发进度分期提供给被告科研经费138万元,被告负责按新药报批要求完成所有的试验、资料整理及报批工作并取得新药证书。同时约定:被告“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新药报批要求”、“所有的原始资料应在报卫生厅前和报卫生部评审前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但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申报资料不符合报批要求,无法取得临床验证批复,而且连申报资料上所依据的试验数据的原始资料也无法向原告提供。直至广东省卫生厅要求提交原始资料的最后期限,被告仍无法提供。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给原告寄来少量的原始资料,并致函给原告承认无法提供全部资料。而被告提供的“原始资料”存在严重的删除、涂改、粘贴的违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hetong.11665.com由于被告违约,导致该开发项目被终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返还科研经费5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49557.50元。
原告对上述诉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1997年9月26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合同》,合同项目名称为:盐酸左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开发,该合同约定了合作方式:甲方提供研究经费138万元整(研究经费包括了报批过程中用于生产样品必需的费用和各种检验费、评审费、资料费、临床验证费、各种与报批相关的差旅费、劳务费、手续费,乙方的劳务费等,除此138万元外,到取得新药证书为止,甲方不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负责按新药报批要求完成所有的试验工作,资料整理以及报批并取得新药证书。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应符合新药报批要求等。成果归属:成果归属于甲方。所有原始资料应在资料报卫生厅前和报卫生部评审前交给甲方。经费支付共分六期:其中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20万元给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998年2月1日前再支付10万元给乙方,乙方交付资料报省卫生厅前甲方支付10万元乙方,卫生厅批准上临床后甲方再支付20万元给乙方,临床工作完成上报卫生部甲方支付30万元给乙方等。惩罚条款:乙方如最终不能完成项目计划,按其工作进度退还所用经费的70%。该合同还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责任等作了约定。该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2、被告于1997年12月5日、1998年3月8日和14日、6月2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开发款项共60万元的收据,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
3、1999年2月9日广东省卫生厅粤卫药(1999)26号文:《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阅、复核申报新药原始试验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广东省卫生厅要求各新药申报单位在1999年2月10日前将1998年度申报临床和生产的新药的原始试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新药审评办公室。
4、被告交给原告有关开发项目的所谓的“原始资料”,但这些原始资料如图谱有涂改和粘贴现象等,并且被告没有提供全部原始资料。该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
5、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写给原告的信,证明被告没有提交盐酸左旋氧氟沙星的试验原始资料。
6、1996年5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检验操作规程》,证明原始资料的书写要求。
7、被告提供的盐酸左旋氧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的申报资料3套,证明被告只提交了申报资料,而未提供原始资料。
8、1999年4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发布的第2号令,证明《新药审批办法》已通过并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9、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清单:盐酸左旋氧氟沙星原料、片剂、注射液评审会费用27707.50元、检验费等18850元、测定检验费3000元,共计49557.5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第一笔研究经费就没有按时支付。被告已将盐酸左旋氧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的报批资料及原始资料交给了原告,原告在申报资料中已经明确原始资料保在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研究所。由于原告未按约支付费用,致使有部分原始资料即原料的合成和制备工艺的原始资料被告无法拿到,为此,被告已向原告退还研究经费10万元。被告愿意与原告解除合同。
被告对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下列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1、1997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合同》,合同项目名称为;盐酸左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开发,该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委托开发关系。
2、被告于1997年12月5日、1998年3月8日和14日、6月2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开发款项共60万元的收据,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第1至3期研究经费。
3、原告收到被告提交的本案所涉及的开发项目的全部申报资料及部分原始资料。
4、1999年2月9日广东省卫生厅粤卫药(1999)26号文:《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阅、复核申报新药原始试验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5、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写给原告的信,证明被告没有提交全部盐酸左旋氧氟沙星的试验原始资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未提供原始资料及被告提交的部分原始资料有涂改、粘贴现象的有关证据,被告提出如下异议:
1、对证据4,被告认为全部原始资料已提供,资料中有粘贴等系正常现象,在新药报批过程中允许出现。
2、对证据6,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
3、对证据8,因是1999年5月开始实施,对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科研经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被告认为对初审费2000元、测定检验费3000元及检验费16800元愿意承担,对其他费用不承担。另外,被告认为其退还的10万元已包含了上述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提供了全部原始资料及被告提供的部分原始资料有涂改、粘贴现象是否属违约行为。
[来源:https://hetong.11665.com/hetong/jishu/201203/24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