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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此诉状由蔡东梁律师制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幢xx室,律师联系电话:15105636653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系死者洪xx之妻)

被告:洪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x号,联系电话:x(系死者洪xx长子)

被告:洪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幢xx室,联系电话:xxxx(系死者洪xx次子)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hetong.11665.com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同洪xx系朋友关系,洪xx因家庭生产经营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年2月17日归还)。洪xx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xx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洪xx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年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洪xx催要,由于洪xx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xx年x月xx日,洪xx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

具状人:王xx

年   月  日


2012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范本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执异字第0000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

异议人(被执行人)苏友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

被执行人夏明发。

被执行人董凤霞。

被执行人李永红。

被执行人熊群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友红、夏明发、董凤霞、李永红、熊群山、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鄂江夏山民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永红在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605212210200160899账户的活期存款6万元,案外人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苏永红于2012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及苏友红称,苏友红系法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管员,因无村集体账户,苏友红将收取的保费存入其个人账户。上述冻结苏友红账户的活期存款6万元,系法泗镇沿河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费。特申请法院依法解除资金冻结措施。

本院在进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二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异议人苏友红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应平

审 判 员  陈声凡

审 判 员  陶宗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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