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的《 》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 检验合格。
《 》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可依法出售。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hetong.11665.com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合同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 元。
(大写): 。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为 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的总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 双方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即 年 月 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房价款/部分房价款/定金共 币 元。
(大写):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了发票/收据。
双方确认该房屋剩余部分房价款/该房屋全部房价款共 币 元。
(大写): 。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上述甲方已收定金可冲抵房价款。甲方受到该房屋全部房价款时应即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逾期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本合同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付该房屋后发生的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设定的抵押权未解除,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交接时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付清应缴之款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验收交接完毕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该房屋正式交付。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而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则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视为甲方已将该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均转移给乙方。
如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支付完全部房价款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的,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 天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偿逾期利息。预期利息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退还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
第十二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 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赔偿 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同时签署的使用公约或有关的承诺书,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乙方即应将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使用公约。
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七条 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与 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及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 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凡乙方需委托甲方办理公证,过户,登记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签署有关委托文件。
第二十条 乙方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有关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企业。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企业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企业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该房屋出售及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之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 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 , 各执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略)
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略)
土地使用权状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略)
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五(略)
《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 ( )代表人/代理人:
签署: 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上海公寓房预定合同
编号 NO._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双方同意签订本公寓房预订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预订上海_______路______号“协泰中心”大厦内______楼________室公寓房_______套,建筑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__平方米,房价共计________美元(附房屋平面图一份)。
2.双方同意公寓房屋价格以美元为计算货币单位。乙方以付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同意在预计合同签署后的十四天内预付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美元,在预计房屋交付之日,买卖契约签署后的十四天内付清剩余的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
4.若乙方在第三款所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不能付讫应付房价款,甲方将向乙方按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应付房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__(_______‰)计算。
5.“协泰中心”是建造在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8-3C地块上的大厦,该土地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50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连同相应的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到公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6.冷暖气管道和水、电及其他设备应安装就绪,房内生活设施配备一应俱齐。
7.乙方付讫全部房价后,携带甲方发给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与甲方签订公寓房买卖契约,即可办理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8.公寓房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并由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后即作为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9.自房屋移交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自移交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并负责有关本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0.乙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即应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同时向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对甲方制订的《购房须知》表示了解和同意,并愿意接受执行。
12.如因土建、安装、市政设施配套等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延期,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在上述预订日期交付,经甲方通知乙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迟延日期超过三个月,自第四个月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房价款,按照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当时活期存款利息率计息,作为迟延期甲方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立即将已收房价款全部退还。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3.本预订房屋合同有效期内,公寓房交付使用前,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4.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解或仲裁。
15.本合同所涉各条款,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上海订立。
立预订公寓房合同人:
甲方:上海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设工程石材供料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加工生产及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石材供料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石材)详见附件《石材供料单》。
2.石材供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地点为(选择一项)
□施工现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材料存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乙双方根据合同要求及供料进度确定具体批次的石材产品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第二条 承接方式
1.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设计方案或技术要求,就相关要求向乙方进行书面告知。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制定加工方案。
2.乙方提供石材原材料、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并接受甲方检验。
甲方提供原材料的,乙方应及时检验,如有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 日内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更换加工原材料的品种和等级。
3.乙方需要第三方协助完成工作的,工作成果由乙方负责。
4.一方要求设计方案或加工方案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的,另一方应尽保密义务。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品石材应当符合以下标准(选择一项)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双方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运输与装卸
1.成品石材的运输由(选择一项):□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石材在运输中发生的损毁由负责运输的一方负责,运费由_____方承担。
2.成品石材运到工程施工现场应由(选择一项):□甲方装卸□乙方装卸;石材在装卸中发生的损毁由负责装卸的一方负责,装卸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1.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在出厂前自检,并向甲方出具“石材产品出厂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质保书”)。乙方在向甲方供料交付的同时,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一同验收,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同时出具验收单;实际交付石材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确认。质保书及验收单为本合同附件。
2.成品石材的运输由甲方负责的,甲方在装运前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成品石材的运输由乙方负责的,甲方在装运后验收,并出具验收单。
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或另行约定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____ 元,双方约定预付款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款项支付(选择一项)
□按供料进度,每_______(时间)结算一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结算报表后_______日内核实并支付进度款。
□按供料进度,每_______(数量)结算一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结算报表后_______日内核实并支付进度款。
3.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供料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完工验收后_______天内支付余款,甲方暂留合同总价款的______%作为保修金,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_______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石材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达标后继续供料;对不达标但仍可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少价款;因重新供料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改进后仍不能达标以及不能重新供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乙方逾期交付石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______%支付。
3.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______%支付。
4.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______%支付,乙方对已加工的成品石材享有留置权。
5.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修
1.保修期限_______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2.保修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修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修补、更换的责任。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未尽事宜补充
1.乙方开始加工后,甲方变更加工或相关服务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并制定书面补充合同或者以本合同为标准计算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因变更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但无合同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与合同条款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提交上海石材行业协会调解;或按照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向上海石材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人:_______ 职务:_______ 签订人:_______ 职务: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石材供料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石材行业协会制定
[来源:https://hetong.11665.com/hetong/maimai/201904/977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