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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2)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_________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_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_________

  第四条 装运口岸:_________

  第五条 目的口岸:_________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hetong.11665.com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_国的_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外贸SOHO和外贸出口代理方的合同范本1

代理出口合同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万美元,在2004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
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
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
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
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
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
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
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
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
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
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
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
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
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
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
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
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
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
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
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
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
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
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
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
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
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通讯费。
2.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
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04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
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
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
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
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理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出口合同(1)

  合同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

  4.总值:_________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_________)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_________

  7.包装:_________

  8.唛头:_________

  9.装运期限:_________

  10.装运港口:_________

  11.目的港口:_________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_________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_险;附加险:_________。

  13.支付条款:_________

  13.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在________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____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 汇付(T/T或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①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②商业发票_________份;

  ③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_____份;

  ④装箱单一式_________份;

  ⑤品质证明书;

  ⑥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15.1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 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 卖方有权在_____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_________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盖章):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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