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施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hetong.11665.com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元,公休假和平日为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
元至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元,乙方负担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参加社会招工考试已被录取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②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
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
7.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__元,赔偿金元。
第十条因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
1.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逢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临时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计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____千伏,从____线路_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
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
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关于临时用工及临时工资暂行规定》,为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安全,使临时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学院内任何部门聘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不包括外聘教师和本院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临时工人身安全,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临时工必须遵守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三、临时工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不得突破设定的编制缺员情况。聘用临时工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审批登记手续完备,方可使用。凡使用没有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不享受学院临时工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四、在编制计划内的临时工变更,按规定提前一周填报《用工审批表》、《临时工登记表》和《临时用工月报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方可变更。在编制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临时工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填写《用工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聘用。
五、聘用临时工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招用的临时工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要求出具区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且时间不超过半年)。女50岁以上,男60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六、用工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5天的试用期(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予发放工资。
七、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对试用合格的临时工在试用期满后的7日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协议,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八、用工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按要求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表报人事科(承包经营的用工部门需对临时工管理情况及时备案)。逾期不报,工资延缓发放。
九、用工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在办理用工登记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