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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生产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为生产乙方专用工作服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制服种类及价格

  详见订单

  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

  原材料: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

  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同件产品拼接色差不超过_____级,件与件色差不超过_____-_____级,前后不同批次产品之间色差不超过_____级。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一等品标准。

  工艺技术: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加工,在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甲方可做适当更改。

  规格尺寸:按照双方确定的规格尺寸表及公差范围。

  三、交货地点及运输

  甲方负责包装、运输及装卸到乙方指定仓库:

  四、特殊服务

  4.1 每次订货合计金额不少于 _____元。hetong.11665.com如一次订货合计金额少于_____元,甲方将向乙方收取特殊服务费,该特殊服务费为在订货总额的_____%.该项特殊服务的运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支付货款时将运保费一并支付。

  4.2 甲方提供每款制服有五档规格尺寸供乙方订货时选择。如果所需订货的尺寸在尺码系统中不能找到,则作为特殊尺码定做来处理,甲方将收取特殊服务费。特殊服务费按该款式制服价格基础上上浮20%计算。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双方确认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费用包括在的销售价格中。如遇紧急情况需加急运输(空运、特快专递等),运保费由乙方按实结付。

  六、包装标准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商检部门有关包装标准的要求,包装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实施。

  七、双方均应指定代理人并书面约定该代理人签署文件的合法性。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发货的同时提供运货凭证和普通发票给乙方,乙方收货验收无误时_____天之内付清全部款项。逾期不付,甲方将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滞付金额的_____‰/天计。

  九、生产计划

  乙方如果要有追单,应提前_____天向甲方提供订货计划,包括新开店所需制服的金额和数量,追单的价格不低于首次供应的价格。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为乙方唯一的制服供应商。除非甲方不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并且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_____天内也书面确认不能满足该要求,则乙方可以找第二家供应商。否则甲方将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做为补偿。

  2.如遇乙方调换供应商、改变制服面料、款式或突然终止合同,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承担产成品及在制品的全额损失,同时还应承担专用库存的服装面辅料损失、印花制版费用等,或者回收所有库存料及全部产成品。

  3.制服种类及价格、尺码表及订单格式、制服的类别及总的订货金额、制服的数量等为合同附件,经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每次订货以乙方出据的订单为准,乙方订单应具体列明制服的品名、数量规格,实际交货数量应与订单相符。

  5.交货期限:样衣确认后_____天内交货(限上海市),外地另加运输时间。

  6.甲方交付产品不符合乙方质量要求时,甲方予以更换或维修,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连带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例,如遇法定的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顺利实施或部份不能实施及其他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向签约地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有效期一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条例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条例

一、以本律师所名义对外签定的一切合同、协议,经主任签字批准后生效,以各部门名义对外签定的一般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经主任授权后,可由分管人审批,遇有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主任批准,使用公章时,需经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添置以及人民币三千元或三百美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主任批准,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项目,由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对律师的失职行为,律师所分别情况给予停职、解聘以及相应的经济制裁手段,如下行为被视为失职: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并对本所造成不利后果;
  2.无正当理由,没有积极按期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3.不服从上级的决定;
  4.对律师所在财务、情报、商业等秘密方面违反律师所利益的不诚实行为。
  
  四、对于律师所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职工,律师所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提薪、物质奖励等多种形式的鼓励,如有下列成绩被视为突出贡献:
  1.为律师所直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攻克了律师所急需解决的业务难关;
  3.对建立、维护律师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对律师、职工队伍的团结以及对提高律师、职工教育素质做出突出成绩。

 


何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一审辩护词

              何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邓秋平律师提交  手机: 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何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担任被告人何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庭前已在贵院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也会见了何某某,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何某某有关案件意见;现又经过庭审,对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性,没有异议。但何某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判处,判处缓刑。
        一、何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二、何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何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轻处罚。
       四、何某某对蚬涌村经济发展和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可酌情从轻。
       五、何某某归案过程建议法庭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减轻判处;
       六、何某某已离婚,与年幼女儿共同生活,还需要赡养年事已高母亲,
量刑应考虑其家庭状况。
      七、何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何炳华适用缓刑。
       一、何炳华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何某某不仅在纪委检查阶段,而且在公安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何某某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二、何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何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是老实的人,没有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三、何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
从轻处罚
     从当时番禺区有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和会议纪要精神,当时置换指标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政府也允许办理有关《国有土地使权证》的,具有特殊政策性、时间短期性,所以,蚬某村与龙某村之间置换指标,没有违反当时番禺区政府部门的规定,国土部门也依法对置换指标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置换指标的行为并不违法。
   何某某置换指标的行为,没有损害蚬某村的利益,也没有损害龙某村的利益。具体表现如下:蚬某村的土地转让经过村两委讨论决定,并与钜某模具公司已签约《转让协议》,蚬某村委按规定收取受让方相关费用,土地的使用权已属于钜某模具公司所有,办理土地证件,必须挂靠蚬某村的名义办理。置换指标无需蚬某村再支付任何费用,蚬某村没有损失。而龙某村处于水源保护区,相关的土地不能转为工业用地,其土地指标对其村委会或村民来说,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龙某村的指标一段时间不使用,番禺区政府部门也将其作废的。所以,龙某村的土地指标处于一种无作用的状态。更不存在利益损失的事实依据。
      另外,从有关材料反映,当初他们商量是给予以黄某某5000元/亩,而置换的数量为35亩,总金额应为17.5万元,但何某某是无意地给了黄某某总共35万元,超出犯意范畴外17.5万元,请求法院不予以认定为贿送款项,从而对何某某作出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何某某置换行为在动机、目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均较小,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在量刑上,可以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四、何某某对村经济发展和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可酌情从轻
      何某某担任蚬某村会职务已有十多年时间,任村委会主任也有十年,对
蚬某村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群众困难等方面,已作了大量和卓有成效的基层工作(详见村委会出具《任职情况说明》,鉴于何某某的业绩较好,其将功赎过,可酌情从轻。
       五、何某某归案过程,建议法庭认定为自首,从轻、减轻处罚
       何某某在纪委找其谈话时,如实地供述了纪委未掌握案情,并如实地主动交待相关过程,书写书面《自我交待》,详细地反映自己的涉案行为,深刻地吸取教训,忏悔自己的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从宽处理。这种情况,建议法庭认定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双规”虽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但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双规”可视为准强制措施。司法实务中,被双规的人能否以自首认定,应视不同情况而定:能如实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教育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为有利于促使其改过自新,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出示有关证据后被迫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以自首认定。而何某某的情况属于主动交待问题,属于可以作为自首处理的情形;法院作出对于被告人有利的处理,这符合国家相关的刑事政策导向,鼓励犯罪嫌疑人在“双规”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也减少司法部门侦办案件而花费人力、物力,对国家也有利,更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罪责,从轻处理。
       六、何某某早年已离婚,与年幼女共同生活,还需要赡养年事已高母亲,量刑应考虑其家庭状况
       何某某与其妻性格不合,早年已离婚,生育一女归何炳华抚养,并一直
随其生活。另外何某某还需要赡养年事已高母亲。该家庭收入结构脆弱,所以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其家庭状况,作出妥善的处理。
       七、何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何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何某某一贯表现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涉案罪名的性质,区别于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暴力案件,法庭对何某某适用缓刑,已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建议法庭对何某某判处缓刑。
       最后,我们希望法院公正审结本案,对何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何某某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邓秋平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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