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__________支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精神,切实做好________县市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组织的参保率达到________%以上的乡镇、街道,乙方同意接受该乡镇、街道保障基金的管理,否则乙方可以不予受理。
二、乙方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当年所收的保障基金扣除支付的保障补偿金后,余额转入下一年度。hetong.11665.com
三、甲方应在《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确定的保障基金收取入库日前,将当期应收的保障基金全部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乙方对保障补偿金的支付。
四、乙方按甲方制订的《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及补偿标准对参保农民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管理,并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控制不合理开支,确保医疗补偿的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五、乙方应定期( )将保障基金的收支、补偿情况向甲方汇报,对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也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及时处理。如果出现保障基金的支付超过已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总额的________%时,为了保障参保农民的利益,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以便甲方筹集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如当年度发生亏损的,先由乙方垫付亏损额,如第二年度有结余的,先从结余中扣回垫付款,如连续二年发生亏损,则必须先由甲方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弥补前二年的亏损额,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为方便参保农民住院后及时补偿结报和规范管理,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各设一个服务点,配备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医保专管员,并配备电脑网络等办公设施,确保对参保农民支付、宣传及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甲方按实收保障基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管理运作费用,用于医保专管员的薪金、业务单证、电脑网络使用与维护、业务宣传及其他相关办公费用开支。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________日内付清全部管理运行费用,划入乙方费用支出专户,管理运行费用总额由乙方包干使用。以后的管理费用应在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支付。
八、乙方应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费用开支。双方可根据以往年度的费用支出情况,对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的费用提取标准加以调整。
九、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_至_______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博?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博?脑血管疾博?慢性肾脏疾博?糖尿博?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博?遗传性疾博?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博?法定传染博?爱滋博?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
???????(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嫂?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博?遗传性疾博?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博?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