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投保单位┃┃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经办人: ┃┃ 主管: 复核: 签单:│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hetong.11665.com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A型)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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