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级| 项目 |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
|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第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一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级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100%|
|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 | |
| | |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 | |
| | |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
| 第 |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 | |
| 二 |10. |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级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
|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三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级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 |的 | |
| 第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四 | |的 | 30%|
| 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 |的 | |
|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第 | |的 | 20%|
| 五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 |
|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
|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 | |
| 第 |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六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 | 15%|
| 级 | |完全丧失的 | |
|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第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 | |
| 七 | |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级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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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hetong.11665.com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椫帧?/P>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清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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