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真实、合法时使用。
1994年6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1.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应当提交与公司成立有关的文件,包括: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的工作报告,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证明书。hetong.11665.com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2.公证机构应按《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和创立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未达到法定限额时,创立大会可在《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期限内延期举行,公司发起人应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认股人。延期后,出席创立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法定限额的,应当拒绝公证。
3.公证机构应当按《公司法》及其配套规章审查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事实和法律要求,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完善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法律意见。
4.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公示的创立大会程序,对创立大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以下环节:①会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会议是否执行了《公司法》规定的创立大会职责;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计票方法、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合法;④对公司章程的通过进行法律监督;⑤参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董事长、监事长的选举和董事会重要决议的通过进行监督。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按当事人要求和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款缴足,并经验资,由审批机关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缴纳完全部股款并经验资后,意味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结束,这时,发起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召开创立会议,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选举出董事、监事。
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比较简单,可由发起人协商在一定的时间召开,也可以将召开的时间在拟订公司章程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会议的任务有两点,一是通过设立或不设立公司的决定;二是选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至于公司的筹备情况由于全体发起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筹备工作,对筹备过程比较了解,则不必对公司的筹备情况进行审议。
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办法(包括程序和方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举时间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以后,应当分别选举出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会的召集人,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
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
在收足发行股份的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集公司的创立大会。如果逾期不进行召集,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认购的股份。
创立大会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所组成的设立公司的决议机关,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前身。因此创立大会是很大权限的,发起设立公司的一切重要决定或决议都由它来作出。
(一)创立大会的召集人和参加人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负责召集,参加创立大会的成员是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如果数人合认股份,则应推定一人出席创立大会。政府或法人为认股人时,应指定代表参加创立大会。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须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创立大会。
认股人通常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创立大会,委托时,应出具有关的委托书,并写明授权范围。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 级| 项目 |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
|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第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一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级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100%|
|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 | |
| | |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 | |
| | |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
| 第 |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 | |
| 二 |10. |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级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
|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三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级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 |的 | |
| 第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四 | |的 | 30%|
| 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 |的 | |
|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第 | |的 | 20%|
| 五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 |
|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
|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 | |
| 第 |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六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 | 15%|
| 级 | |完全丧失的 | |
|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第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 | |
| 七 | |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级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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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________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_______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有限公司变更设立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将在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次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人选依次为: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务 ) _______(职务)________(职务)
二、经本所审查,公司(拟)聘任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列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等的情形,符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题述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