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许可方):_________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使用甲方提供的法制专题电视节目,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自制的或享有可转让著作权的法制专题电视节目,供乙方依其通常使用之方式(含向公众播放)使用,乙方不得侵犯甲方之署名权,不得再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二、提供节目的数量按节目时长计算,平均每日提供_________分钟,一年共计_________分钟。 三、转录节目的载体(磁带或其它载体)由乙方提供,甲方每两周向乙方邮寄一次节目,邮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甲方交邮之时视同完成向乙方的交付。 四、乙方按节目时长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单价为每分钟_________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费用共计_________元;预付邮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余下半年的使用费和邮费。 五、甲方应尽力保证节目质量,乙方如有质量异议,应及时通知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止。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第一次向乙方交付可供两周播出的节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处缓刑案件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念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的辩护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和材料,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本案后,本律师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罪名正确。考察本案情况,被告人因家庭生活需要非法制造爆炸物,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主观上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其犯罪情节尚不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本是一名老实本分的普通农民,无任何前科劣迹。其一时糊涂犯下罪行,事实上已经遭受了刑罚的报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鉴于其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民用爆炸物的行政管理秩序,仅是间接危胁公共安全,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改表现,应当不至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首先,从刑事立法出发,被告人的犯罪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爆炸物的数量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不应是衡量犯罪情节的唯一标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得到了体现。现实生活中,由于民用爆炸物主要用于采石等爆破作业场合,爆炸物的制造和使用动辄数量较大。如果单纯根据爆炸物的数量作为情节加重犯的硬性指标,势必使刑罚过于严厉,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不仅背离了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而且势必导致这一领域的犯罪普遍重刑化。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规定,将该罪区分为情节一般的犯罪和情节严重的犯罪。从量刑幅度上看,后者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直至判处死刑,无疑属于我国刑法上的重罪。这两种情节的量刑幅度,分别与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量刑幅度相一致。立法中为本罪配置较重的刑罚,无疑是考虑到其犯罪的客体包括公共安全的危害。但在被告人出于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制造民用爆炸物时,其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管理秩序,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被告人在本质上属于行政犯。比较放火、爆炸、投毒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都是比较轻微的。分析这些犯罪的性质,都是典型的危险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从罪行均衡原则出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远比放火、爆炸、投毒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更轻,而不是相反。
考察具体案情,被告人王念祥生活的区域有不少采石场,需要使用爆炸物满足爆破作业的需要。被告人制造爆炸物仅仅是以普通化肥为主要原料,进行极为简单的加工,完全是利用了自己居住区域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一名普通农民,其希望在自己能力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做点生意补贴家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追求的仍然是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家庭需要,丝毫没有对抗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只是由于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秩序的存在,使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应负相应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一般,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于轻罪而非重罪。
其次,从刑事政策出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从宽处理的范畴。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于被告人王念祥的犯罪并不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其主观上是希望生活得到改善,虽然手段、方法上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但无疑不属于需要严打的“社会对立面”,仍然属于需要教育、挽救的普通群众的“大多数”。从宏观上看,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如果对于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处以重刑,意味着扩大而非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
本案中,被告人并非长期专门从事民用爆炸物的制造。仅是在本案中对部分化肥进行了简单的加工,分数次销售给了被告人薛文龙的采石场,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这些爆炸物要么在采石中被使用要么被公安机关查获,客观上没有而且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胁。到案后,被告人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体现出了认罪伏法的积极态度,已经收到了刑罚的震慑效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念祥网开一面、从宽处罚,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教育、得到挽救,使其回归社会,重新开启正常的人生。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胡春雨
年 月 日
[来源:https://hetong.11665.com/hetong/maimai/201203/35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