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将共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
一、双方承担的责任甲方责任1.需要乙方提供电视片制作的单位
(1)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电视脚本,并提供全部制作费用的70%。
(2)负责制作期间的差旅住宿等项费用。
(3)在收到乙方制作完成的电视成片后二十天内,完成对电视片的审查,并提供详细的书面修改意见。
(4)在乙方按照甲方书面修改意见最后完成电视片制作后,支付制作费用剩余的30%。
(5)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经审查合格并符合_________电视节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成品电视片,并同时支付播出费用。
(6)需要()不需要()乙方在电视片最后一次播出的一个半月,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________总领事馆出具的播出证明。
2.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视片制作的单位
(1)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经审查合格并符合_________电视节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成品电视片,并同时支付播出费用。hetong.11665.com
(2)需要()不需要()乙方在电视片最后一次播出的一个半月,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总领事馆出具的播出证明。
乙方责任
1.负责电视片的制作
(1)收到甲方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电视脚本和制作费用的70%后,保证在一个半月内完成按电视脚本制作完成电视片的前后期制作工作,并提请乙方审查。
(2)收到甲方对电视片的审查的书面修改意见后,于十天内按照修改意见完成对电视片的修改工作。
(3)在收到播出费用的二十天内,完成节目在_________的播出时间安排,并通知甲方播出时间。
(4)在电视片最后重播的一个半月内,返还电视片播出带,并为需要的单位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_________总领事馆出具的播出证明。
2.不负责电视片的制作
(1)在收到播出费用的二十天内,完成节目在_________的播出时间安排,并通知甲方播出时间。
(2)在电视片最后重播的一个半月内,返还电视片播出带,并为需要的单位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_________总领事馆出具的播出证明。
二、宣传等项工作为配合电视节目展播,甲方需要()不需要()在播出地安排宣传,考察,培训,会议等多项工作内容。由乙方提供出入境的配套手续及接待等相关活动。此项活动的内容和安排,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甲乙双方应该认真遵守执行,任何单方不得违约,如单方违约应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电视片制作服务时,不得无故延误时间,按合同规定时间限制每延误一天,应扣除相应发生费用的5%。
3.由于乙方因素,造成甲方电视片的遗播漏播,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费用,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合同单方中止,应视为对乙方电视节目安排的空白,按播出费用对乙方进行赔偿。
5.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更等)无法执行合同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变更,终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影(电视)制版权转让合同
作者: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3.……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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