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
三、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五、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签字,需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后立即生效。hetong.11665.com
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 份。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号:
力源销售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销售代表:
时间: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纳税人登记号:
农产品订单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甲方): 签订地点:
卖出人(乙方): 签订时间: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种
等级
质量要求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 年 月以前(或 月 旬内),向买受人交售 公斤。
2、所售补品最低价格(保护价) 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条 产品包装
农产品的包装,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四条 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 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他税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25%)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故拒收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 (5—25%)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 (5—30%)支付的违约金。
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 (1—20%)违约金。
5、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的同进承担 (5—25%)违约金。
6、出卖人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重新包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或推迟。
3、执行议定价格时,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2、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 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 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 生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李红民区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为对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进行调查和办理,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本所以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本所代表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
2010年8月9日,枣庄市山亭区新汽车站建设工程筹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强行要求将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予以拆迁,指挥部强令“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及时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并且在拆迁期限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等一系列正常经营的行为。
指挥部实施拆迁的依据是“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批准立项”,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枣建住房字(2010)26号)不得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列入计划的项目才可以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列入计划只是办理拆迁审批的前提条件,指挥部将前提条件作为拆迁依据,明显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山亭区物流中心的土地,尚未列入计划,指挥部张贴公告称山亭区汽车站及物流中心项目已经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立项批准,完全是在欺骗和蒙蔽被拆迁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枣庄市山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指挥部”停止拆迁,并给予相应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指挥部”或“拆迁人”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依照上述行政法规应当责令停止拆迁,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有关部门称拟定强制拆除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违法,有关部门若违法强制拆除,主管人员应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在政府不具备拆迁许可手续的前提下,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同意和政府协商拆迁,并积极配合。此种情况下山亭区政府部门仍然决定 “不久强制将你(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拆除,拆完让你们打官司去”。政府的这种态度是极为错误的,依法应当立即杜绝。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之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三令五申,明确叫停违法拆迁,暴力拆迁。而本案中在不具备拆迁审理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除,其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本所以为若执意违法实施,参与人员将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
四、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属于合法。
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以及李成文家人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在投资时,山亭区政府、山亭区建设局、山亭区国土资源局已经为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一切手续,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是合法的,十几年来为山亭区税收、公民生活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在山亭区属于手续相对来讲非常完备的案例。
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
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本所认为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
枣庄市山亭区政府部门部分拆迁人员称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房屋和用地手续不合法完全属于报复心理,请不要助长这些人员“胡乱定性”“乱扣帽子”来胁迫公民、法人拆迁的气焰。
多年来地方政府各级部门一致认可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直到2010年山亭区开始实施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拆迁工作,由于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进行征地两公告、不具备征地拆迁条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不同意拆迁,山亭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部分人员多次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部分人员开始胁迫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竟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属于违法用地,这完全属于对自己的行为开脱责任而违背事实的一面之词,请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未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是违法的,在不具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迁,是不可行的。同时在本案中,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对于政府拆迁审批手续不全表现出较为理解和宽容,对于政府的工作也较为支持,采取和谐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是比较可行的。
望本所提出的以上法律意见,能够避免违法强制拆迁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和谐解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卫洲
2011年5月20日
主题词: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 拆迁 法律意见
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山东省监察厅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