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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题 目】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颁布单位】 【注】 (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 全文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hetong.11665.com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条款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力恢复。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条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延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第一部分

1.主险名称:      主险基础保险金额:      元(¥  )

主险保险单号码:        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邮编:□□□□□□□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编:□□□□□□□

4.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份额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附加险名称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费

(1)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

(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

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②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           □

(3) 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

(4) 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

(5) □

(6)                   □

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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