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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行政立案提交什么材料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负责人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4、如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5、原告应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的认定
  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以下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6种情况不构成肇逃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交通事故答辩状维护当事人权利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年05月0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电话139********。

被答辩人:***,男,汉族,19**年05月0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答辩人因***起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第一,答辩人把车子无偿借给被告***使用,自己并无任何受益行为。第二,车主****把车借给被告***使用其本身并无过错,因为车子的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性的问题,而被告本身又具有驾驶执照的。至于被告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被答辩人所驾车动态,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告自己的原因,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二、  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被答辩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答辩人于2011年05月18日14时40分许受伤,残疾赔偿金不应该是32116元(16058元/年×20年×10%=32116元),而应该是28734元(14367元/年×20年×10%=28734元)。

2、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为最低级十级,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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