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x 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 x元整。 (2) 甲方必须在x x x x 年x 月x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hetong.11665.com
(1) 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2) 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x x x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x x x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x x x x年x 月x日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2001版)(BF--2001--01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第一条 家具名称(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办公家具)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买方自提;()卖方送货,送货费用由承担。交货时间: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
第五条 验收及三包期限: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地址、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定金: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_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_____%的违约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章):_____ 买方(章):_____ 主办单位(章):____住所: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分期付款买卖的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的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的基本特征是标的物的一次交付性和价金的分期支付性,从而对出卖人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为了有效的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必须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情况下,出卖人才可以行使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的权利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低于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应按照五分之一执行;如果约定的条件高于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按照约定执行。这是因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与出卖人相比较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经济地位上的弱势又使得买受人难以对抗出卖人,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对出卖人的上述权利作出限制,以防止出卖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同时,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该使用费可以比照同期的租金计算。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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