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买 协 议 编号 拍卖人: 住 址: 电 话: 竞买人:(成交后为买受人): 住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竞买人参加拍卖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的拍卖会。双方就参加竞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拍卖标的名称(或财产权利): (如竞买标的的数量、种类较多可附清单,做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拍卖人严格执行拍卖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向竞买人展示拍卖标的,提供拍卖标的相关资料,说明已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拍卖人按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竞买人经实地勘察拍卖标的和认真查阅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材料,已了解标的状况和涉及的各种瑕疵,对拍卖标的无异议。本协议签字后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的现状(数量、质量、瑕疵、包括没有发现的潜在瑕疵)完全认可。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四、经双方协商,竞买人同意下列事项: 1.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真实填写《竞买登记表》、签署《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说明》等其它相关材料。hetong.11665.com 2.向拍卖人交付人民币 元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此保证金用于冲抵部分价款;如买受人违约,此保证金随即转为违约金,归拍卖人所有。 3.最高应价者,经拍卖师落槌(或其它方式)确认成交,即成为买受人。 买受人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材料。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当天向拍卖人交齐拍卖成交价(落槌价) %的佣金。 5.拍卖需要公证的,竞买登记时,可委托拍卖人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竞买人所持的竞买手续、竞买号牌被他人利用所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竞买号牌如造成毁损或丢失,赔偿人民币50元。 五、价款结算(填写选择项) 1.买受人将拍卖价款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付给 人。 2.买受人向 人首次支付拍卖成交价款 %,余下的款项于 年 月 日前结清。 六、标的交割 1.买受人持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凭证于 日内向 人领取拍卖标的及权属证件(原件)、签署《拍卖标的交割记录单》。 标的物交付地点为标的物存放地(坐落地),拍卖成交后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受领拍卖标的时,应对拍卖标的进行认真验收,发现与展示、看样不符,或有未加说明的瑕疵,应及时向拍卖人提出,主张自己权力。 3.买受人需要变更证照手续的,自接收拍卖标的之日起 日内, 持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并支付税费。 七、特别约定事项 1.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或中止拍卖的,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原因,竞买人应当积极配合。 2.竞买人承诺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竞买人正常出价。 3.竞买未成交的,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竞买人未按约定领取保证金的,拍卖人依照有关法律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4.买受人(要求)(不要求)对其身份保密。(选择项划√) 5. 八、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支付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补足再次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等。 2、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拍卖标的的损毁、灭失风险。 3、拍卖人或委托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和佣金;属于拍卖人责任的需向买受人支付与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履行协议或拍卖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 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拍卖人、竞买人各执一份 竞买人签字(盖章) 拍卖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联合国货物采购合同
1.0 付款 1.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 (a) (b)不分先后。 1.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 (b)不分先后。 1.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1.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1.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2.0免税: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 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3.0出口许可证: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4.0损失风险: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5.0 商品及包装的完好: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6.0 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6.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6.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6.3终止此合同。 7.0 受让与资不抵债 7.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7.2 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8.0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9.0禁止广告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10.0 仲裁: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11.0 特权和豁免权: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