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
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hetong.11665.com”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从上述两案来看,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但这并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实际取得的物作为标的物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态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资租赁合同、期货交易等。
当前理论界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已趋于统一,已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做法的转变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动产买卖未登记就主张合同无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而正确认识并区分预售房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有与之相同的社会效果。就上述两案而言,双方在签订卖房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双方对买卖房屋约定明确,产权亦无其他争议,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诉讼发生前被告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势必会助长一种随意悔约,违背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
诚然,当前造成一些地方房价飞涨有“恶炒楼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应的禁止期房买卖的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或其他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预购房买卖的原因众多,一味禁止预购房转让的立法意图也难以得到贯彻实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禁止转让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但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场因素的自然调节。
总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在起诉前已经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处理第二类案件时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卖他们共有的房屋时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共有财产,具体由一人出面与买方商谈,当另一方对约定的价格不满意,这种情形则不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卖房屋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属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原告也构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据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共有人之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理由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维护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动产,也应包括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而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也有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房屋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原告也无从审查不动产共有人情况。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虽然这时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记证明,但这也是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响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应当说原告在一系列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如果以被告主张的未经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则会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彻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合同无效,则使这种可能性完全丧失。而我们知道,此时适用缔约过失追究被告责任与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交易中大量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将极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损害市场信用。不利于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四、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文所分析的这类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则买卖合同未生效。律师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这与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着显著区别),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物权变动的目的无法实现。
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余款__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月止,每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签章):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轿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
型式:_________
引擎号码:_________
二手房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
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
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
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
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
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
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
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
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
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
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
(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
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
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
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
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
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
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
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
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
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
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
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
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
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