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仇XX,男,汉族,40岁,住址:河北省XX县XX镇XX村
被告:刘XX,男,汉族,40岁,住址:河北省XX县XX镇XX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地址:XX县幸福街中段东侧3号,电话: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修理电动自行车费用5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12月8日被告刘XX驾驶冀A12345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和平路大郭村内驶出时,与原告仇XX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新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被告刘XX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今将该案诉至贵院,诚望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XX,性别男,汉族,2010年 月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
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之父),性别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潘XX(系原告之母),性别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联系电话
被告: ,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 X月X日中午X点,被告在河南省XX市XX镇XX村的超市门口驾驶集装箱式送货车倒车时,因该车辆驾驶员被告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是否有人,且没有就其倒车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提醒,直接撞倒正在车身后面正常站立的原告,随即几十吨重的集装箱货车直接从原告肚子上压过去,导致原告当场昏厥。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原告送至 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原告盆骨骨折以及生殖器官受到挫伤(具体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
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因为原告的家庭在农村,没有很好的经济来源,负担不起巨额的医疗费,但是,被告家里做生意,经营者几辆货车,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富裕,被告却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而且,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农村合疗机构了解到,因原告的受害是由被告所驾驶的车辆事故造成的,原告的医疗费不在农村合疗的赔偿范围内,原告的所有医疗费都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这无疑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还不满两岁的孩子,在家里是爸爸妈妈的掌上明珠,是奶奶的命根子。可是,被告却不顾孩子幼小的生命,毅然决然地驾驶几十吨重的集装箱车从一个不满两岁的孩子身上压过去,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一个孩子的身体,更给原告幼小的心灵增添了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的心灵伤害。众所周知,2008年四川发生地震,使很多孩子失去了亲人,党中央在给孩子治疗身体创伤的同时,还派了很多心理辅导专家去帮助那些经历了灾难并且失去家园的孩子进行心理辅导,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显然,党中央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案中原告也是一个孩子,同样经历了灾难,可以说是九死一生,这么重大的身体和心里伤害是无法估量,孩子的心灵伤害是会伴随其一生的。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 元。原告恳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潘XX
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离婚案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XX栋X单元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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